2020.08.12 館長飆捍、吳益政《專訪-2:澄清詐領助理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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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貪汙、沒有詐領,那時候制度就是這樣,只好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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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
人家現在網路上…詐領助理費這個東西,那你有什麼…
吳益政:
先跟大家報告,第一,這個判決本身如果你有看,法院就直接講了,這就是 #議會那時候助理費規範不詳細,造成不必要的爭議,但那時候法律就規定那樣,講不清楚,造成困擾,判也不是、不判也不是,所以用一個「登載不實」。
我要跟大家報告,我那時候當選的時候,12月25日就職,所有的助理費、薪水直接匯入你的戶頭,你不用報名單,那時我第一屆根本沒有助理這個制度,#有助理補助費給你而已,#沒有助理這個職稱。
第一屆的之後過一年,也是每個月薪水都補給你,我說奇怪我以前做助理的時候不是這樣,我要報助理名單啊,他說沒有,我們議會沒有這樣,我就照議會那樣,#但是助理我們都有請。
到年底的時候,因為報稅是隔一年,年底時他就來問說你要報所得稅,這個助理費要報所得稅,因為搞不清楚助理補助費到底是要給助理,還是給委員?你又沒有助理的制度。
現在國稅局就一個公文,你沒有發出去也沒有關係,就是你的薪水,你要繳稅,你要做什麼你知道,你要繳稅,不管你要發給誰,你要發給誰就報誰,是不是助理不重要?有幫你忙的,你要發給誰就報誰。那個制度就是說,國稅局說錢誰收去,就報誰,這樣而已。
我們就照那樣報,主任一定比較高,4萬多還是4萬5,有的薪水3萬,我就照這樣報,#結果會計說不能這樣報,#你這樣報我很難作帳,我們編預算時就6個人4萬給你,你每個月都報4萬,我說那3萬的怎麼辦?他說你就報9個月就好,本來3萬12個月是不是36萬,年底報36萬,他把我喬到都4萬9個月,這樣36萬,都一樣就好,我說超過怎麼辦?主任領比較多怎麼辦,你去找人來報啊,就這樣。
到第三屆的時候,有人在查助理費的時候,那時候助理費一直改,越改越清楚,第二屆之後就是你領助理費要報名單,直接匯給助理了,那時候有制度了。
那時候我們報的時候是第一屆,所以變成第一屆法院說人頭助理,我說法官那時候我們沒有助理不助理,沒有人頭不人頭,你就給誰報誰這樣而已,他就一直說助理你就是人頭,講不聽,就是這樣,他們也知道,一開始用貪汙辦我們,但是不對,最後就找一個「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判四個月,折2個月,易科罰金要我們不要計較了。
所以我說不管環保的事情,還是很多案子,#沒有一毛拿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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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轉自楊智仁):
【吳益政貪污,媒體判決,還是法院判決?】
因為吳益政再度投入高雄市長選舉,最近看到有些朋友提到他曾經「詐領助理費」的案子,網路上也有言論說他貪污。
但我怎麼樣都沒辦法把「貪污」和他連結在一起,剛好最近居家檢疫也沒事做,就花了點時間研究判決書,試著釐清當年這起牽涉十多位議員【高雄市議會冒領助理費案】的前因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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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了解當年高雄市議員的助理費是怎麼發放的。
高雄市議員助理費法源是民國89年制訂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該條文規定: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二人。
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也就是說高雄市每位議員可以聘請六個助理,每人月薪最多就是四萬元。(補A)
這裡產生了一個問題,法條中的「助理」沒有職等之分,負責選民服務的是助理,負責行政單位聯絡的是助理,辦公室的主任也是助理。但考慮到工作的性質(政治工作也可以算是責任制了),一個直轄市民代辦公室的主任,只值四萬元的月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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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益政覺得不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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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為了發給他辦公室主任較多的月薪,吳議員如同當年許多其他議員一樣,採用了「登記幽靈助理,用幽靈的薪水補貼其他人」的做法。
這就是吳益政「詐領助理費」的真相。
以上內容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書中都可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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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有人會懷疑市議員也可能利用幽靈助理私吞助理費?
根據當年高雄市議會的做法,市議員若沒有提出六個助理,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市議員。
沒錯,就是直接把多餘的「助理費」發給「市議員」。
有無登記幽靈助理,差別只在所得稅申報而已。(如果發給助理由助理納稅,轉交市議員則由市議員納稅)
從這個詭異的做法(補B),以及前述四萬元的上限,我們不難看出當年市議會助理費發放是存在法制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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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這些不是要為他辯護,說他多正義多無辜,他有沒有違法?有。法院判決書上很清楚。
所以說他偽造文書,我沒意見,事實上他真的有。
可是說他貪污?
依判決書記載,吳益政一共冒領助理費三十餘萬。他第一屆獲選議員時遇上朱安雄議長賄選案,揹著兩百萬選舉債務的他沒貪那五百萬,卻來貪這五十萬不到的「小錢」?說他貪污我真的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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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還要提出幾件值得注意的事:
1. 吳益政6/23接受台民黨徵召,6/24他的維基就被加上許多不利內容,包括剛剛提到的冒領助理費,本來只是一小段概述,突然變成一大段詳述。
2. 當年一併遭判有罪的一共17位市議員,藍綠橘無都有,其中7人目前還是現任議員,國民黨部分包括黃柏霖、陳美雅、童燕珍以及已過世的前議長許崑源。民進黨則有上上任議長康裕成、林宛蓉和李喬如。由此可以看出,在這個案件中法制缺陷絕對扮演了很重要的腳色,而不只是個人或政黨操守的問題。
3. 比較吳益政、黃柏霖以及康裕成的維基對此案的描述:
-吳益政的頁面將其列在【政治生涯】,標題是「冒領助理費案 判刑4個月」
-黃柏霖及康裕成則都將其列在【爭議】,標題分別是「浮報助理費」和「偽造文書案」。
同一事件,不同的描述方式就會帶給閱聽人不同的感受。
吳益政貪污,是媒體判決,還是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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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A.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在民國95年修改為: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二人。
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這個應該也是大家現在看到的法條。)
B. 高雄市議會在民國96年調整助理費發放做法,改為要求市議員「事先」提出助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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