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30北市交通會報柯文哲影片逐字稿3作者/來源:pishain/PTT
討論主題:久停車專案執行成果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laZvFNEgxM
190830北市交通會報柯文哲影片逐字稿1文章連結(hithaman大所撰)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67172721.A.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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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67502220.A.6EF.html
閱讀本文前以下有幾點告知
1.非要全盤護航柯文哲,但起碼給他一個平等檢視的機會
2.聽不出來的地方會忽略
3.明顯贅詞,在不影響語意表達時會忽略,不惡意刪減字
4.發文前已校稿,如還是有誤的地方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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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請停管處報告久停車專案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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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停管處報告,針對久停車專案執行成果做一個報告。
簡報大綱有五項,分別是源起、修法過程、執行情形、執行成效及未來推動方向。
那源起是從監察院建議從源頭減少停車欠費,一零六年監察院就停車欠費的修正案,有要求本府提出一個檢討,其中明確就提出了如何嚇阻惡意停車欠費、避免鼓勵違規,要求提出改善策略。
那就本處追繳停車欠費的經驗,長期的欠費車主,大部分都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此在移送強制執行後只能取得債權憑證,那根本作法應該從源頭來去截斷這個延伸的欠費,其中又以「久停車輛」影響最為巨大。
停車欠費有幾個特性,欠費的筆數龐大、單件金額小、催繳的過程多、耗時久等特性,那久停車的部分它很容易快速累積欠費,舉個例來說,在一般的路段每小時三十元,一天八個小時,在整個案例的過程之中呢共過了六個月,這樣就會累積到三萬七千四百四十元。
因此我們就想要針對這個法、自治條例來做個修正,那我們針對「台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自治條例」來做個修正。
在一零七年八月十五議會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因為事逢議員重新選舉,因此不予續審、全案退回。
在一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任秘書彙報記錄主席台示「法案經過檢視後,若沒有修正,統一提報市政會議」,那市長也呈指示「跨屆不續審的法案要再檢討、檢視、有把握再送議會」。
一零八年停管處持續的到議會加強溝通、獲得議員支持、迅速通過,在整個過程中,三月五號通過市政會議、五月八號市議會三讀通過、六月一號自治條例施行、六月二十號召開記者會發佈新聞稿、七月一號執行了當地的通知。
那整個修法的重點,第一個、法條的名稱變更,更名為「台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其中的第三點,定義的範圍「針對停管處轄管的收費停車場及公有路外的公共停車場」,在久停的定義部分「針對路邊的停車場,在同一個停車格停放超過三十天、且未繳清費用」、「在公有路外的公共停車場,進場超過三十天、且未繳清費用」,即成為久停車的定義。
在第六點「車輛移置前,應該在車底張貼通知、限期駛離,如果超過十五天還沒駛離、或未繳清停車費,則執行之」。
在整個久停的拖吊流程,停管處是針對我們停車後台系統、去做個挑檔,針對路邊停放在同一格超過三十天、且未繳清費用的車輛,針對路外停車場也一樣,進場超過三十天、且未繳清費用,把這些車輛挑出來,然後至現場去張貼「久佔停車格位車輛」,一致通知,超過十五天之後這些車輛未移動,我們就會通知拖吊廠商拖吊至保管場,進了保管場之後,會通知車主限期領車,如果沒有領,公告上月、就執行後續的拍賣。
左邊這張是整個久停停車格位的車輛通知的樣張,我們會把這個通知貼在汽車副駕駛座的擋風玻璃上、機車則是張貼在椅墊上,若是車主在現場把這張通知撕掉、且車輛未移動、未繳清費用,我們一樣按照規定把它拖吊移置。
這是現場照片,我們整個一共張貼了一百二十五輛的通知,汽車七十六輛、機車四十九輛,這是張貼的照片,那這是針對路邊停車格、針對汽機車拖吊的畫面,這是針對路外停車場拖吊的畫面,那這是拖吊到停管處的撫遠保管場保管的畫面。
那我們整個從一零八年的七月一號到八月六號,我們總共張貼了一百二十五張、共拖吊了七十八輛,整個拖吊比例六十二趴,從這邊可以看的出來有四成的車輛會駛離,那整個停車欠費從源頭降低了費用。
執行成效,從七月一號到現在,我們查扣了七十八輛的車子,總共追繳的金額是一百九十八萬八千餘元,那我們也發現,整個張貼的四個部分,從單一的停車欠費金額十六萬三千餘元降到三萬四千八百元。
在同一個停車格位停上三十天、到整個要辦理後續的停車欠費、追後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大約是一百八十天、也就是六個月,但是利用久停車這個拖吊,我們把這個時間縮短到四十五天、整個把停車欠費降低。
我們未來推動方向,我們要更續辦理久停車的專案業務,我們久停車每個月固定挑檔兩次、來辦理後續的拖吊、移置、保管及拍賣事宜。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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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這個…停在停車場齁,那停進去後都一直沒有繳費、到你們可以把它拖回來要多久?
停:以目前來說,如果停在停車場、且沒有繳費,四十五天拖走,三十天的停車時間、通知十五天,共四十五天。
柯:那…你滿意嗎?停進去、從頭到尾沒有繳費,要等到四十五天喔?
停:報告市長,因為路外停車場,它的月票就是三十天,那我們也考量到路邊停車的部分要讓民眾…因為有一些民眾他可能出國旅遊、出差等等。
柯:不是啦,常常你們講得興高采烈、自以為很厲害,我聽了「哇,這麼低路(台語),還一直搞」。
旁:跟市長報告,我想這案子、我們當時候在跟議會審議的過程當中,議員也提到說「那我們先這樣執行,如果未來覺得還有精進空間,再回到議會討論」,那無論如何,因為法訂有三十天的期限、然後我們通知十五天,所以的的確確我們現在可以做、且能執行。
那也同成果上來看到,從整個七月十幾萬到現在降到三萬,至少說民眾他會怕,那貼了一百張代表有四成的車會移掉,那其實達到的目的、告訴民眾的就是說「在台北市不能久停又不繳費」。
柯:第一點,你在那貼喔,好像是…因為我那天有去看,路邊那個機車、腳踏車就給它貼著,如果在貼的過程當中被撕掉,要不要重算?
旁:剛提到就是說如果撕掉,我們還是有記錄啊,所以我們照樣拖,所以剛剛在簡報當中也提到說「你撕你的、我拖我的」,因為你就是沒有繳費且駛離現場,我們當然有記錄,在這整個過程當中,我們都確實知道你有欠多少錢,我們都知道的。
柯:哇嘎哩共,不管是路邊停車、路外停車,他欠錢、比方說他兩天、三天幾天沒有繳錢,應該啟動一個處罰的…怎麼會一定要等到三十天才…這我想不通,這個怎麼管理這麼差
?
旁:沒有,跟市長報告,其實每一張停車費沒有繳就是至少三百元的罰單、一定會罰,我們現在只是講說,車停著不動,以前我們是沒有辦法、只能按法律程序慢慢…現在按這個程序去做、比較省時間,至少議會願意給我們一把刀,砍下去四十五天可以解決。
那我們最主要告訴民眾說「在台北市停車要守規矩、要繳費、不能停太久,真的停很久到路外去」,路邊的外,要能收款,路邊主要是****(聽不懂),所以這個部分的話,我們每一個停車格,它的每一個情況實際上我們是能掌握的。
旁:市長,那個久停車在過去它的停車欠費,我們還是按照規定去處理、去追討,那我們現在訂的這個新的自治條例,主要是說,以前我們沒有辦法把車輛移走、把這個停車空間空出來,那這次修法後,我們就可以依法把該車輛移走、移到保管場、空出這個停車格讓
其他人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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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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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聽不出來的地方會忽略
3.明顯贅詞,在不影響語意表達時會忽略,不惡意刪減字
4.發文前已校稿,如還是有誤的地方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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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請停管處報告久停車專案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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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停管處報告,針對久停車專案執行成果做一個報告。
簡報大綱有五項,分別是源起、修法過程、執行情形、執行成效及未來推動方向。
那源起是從監察院建議從源頭減少停車欠費,一零六年監察院就停車欠費的修正案,有要求本府提出一個檢討,其中明確就提出了如何嚇阻惡意停車欠費、避免鼓勵違規,要求提出改善策略。
那就本處追繳停車欠費的經驗,長期的欠費車主,大部分都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此在移送強制執行後只能取得債權憑證,那根本作法應該從源頭來去截斷這個延伸的欠費,其中又以「久停車輛」影響最為巨大。
停車欠費有幾個特性,欠費的筆數龐大、單件金額小、催繳的過程多、耗時久等特性,那久停車的部分它很容易快速累積欠費,舉個例來說,在一般的路段每小時三十元,一天八個小時,在整個案例的過程之中呢共過了六個月,這樣就會累積到三萬七千四百四十元。
因此我們就想要針對這個法、自治條例來做個修正,那我們針對「台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自治條例」來做個修正。
在一零七年八月十五議會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因為事逢議員重新選舉,因此不予續審、全案退回。
在一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任秘書彙報記錄主席台示「法案經過檢視後,若沒有修正,統一提報市政會議」,那市長也呈指示「跨屆不續審的法案要再檢討、檢視、有把握再送議會」。
一零八年停管處持續的到議會加強溝通、獲得議員支持、迅速通過,在整個過程中,三月五號通過市政會議、五月八號市議會三讀通過、六月一號自治條例施行、六月二十號召開記者會發佈新聞稿、七月一號執行了當地的通知。
那整個修法的重點,第一個、法條的名稱變更,更名為「台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其中的第三點,定義的範圍「針對停管處轄管的收費停車場及公有路外的公共停車場」,在久停的定義部分「針對路邊的停車場,在同一個停車格停放超過三十天、且未繳清費用」、「在公有路外的公共停車場,進場超過三十天、且未繳清費用」,即成為久停車的定義。
在第六點「車輛移置前,應該在車底張貼通知、限期駛離,如果超過十五天還沒駛離、或未繳清停車費,則執行之」。
在整個久停的拖吊流程,停管處是針對我們停車後台系統、去做個挑檔,針對路邊停放在同一格超過三十天、且未繳清費用的車輛,針對路外停車場也一樣,進場超過三十天、且未繳清費用,把這些車輛挑出來,然後至現場去張貼「久佔停車格位車輛」,一致通知,超過十五天之後這些車輛未移動,我們就會通知拖吊廠商拖吊至保管場,進了保管場之後,會通知車主限期領車,如果沒有領,公告上月、就執行後續的拍賣。
左邊這張是整個久停停車格位的車輛通知的樣張,我們會把這個通知貼在汽車副駕駛座的擋風玻璃上、機車則是張貼在椅墊上,若是車主在現場把這張通知撕掉、且車輛未移動、未繳清費用,我們一樣按照規定把它拖吊移置。
這是現場照片,我們整個一共張貼了一百二十五輛的通知,汽車七十六輛、機車四十九輛,這是張貼的照片,那這是針對路邊停車格、針對汽機車拖吊的畫面,這是針對路外停車場拖吊的畫面,那這是拖吊到停管處的撫遠保管場保管的畫面。
那我們整個從一零八年的七月一號到八月六號,我們總共張貼了一百二十五張、共拖吊了七十八輛,整個拖吊比例六十二趴,從這邊可以看的出來有四成的車輛會駛離,那整個停車欠費從源頭降低了費用。
執行成效,從七月一號到現在,我們查扣了七十八輛的車子,總共追繳的金額是一百九十八萬八千餘元,那我們也發現,整個張貼的四個部分,從單一的停車欠費金額十六萬三千餘元降到三萬四千八百元。
在同一個停車格位停上三十天、到整個要辦理後續的停車欠費、追後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大約是一百八十天、也就是六個月,但是利用久停車這個拖吊,我們把這個時間縮短到四十五天、整個把停車欠費降低。
我們未來推動方向,我們要更續辦理久停車的專案業務,我們久停車每個月固定挑檔兩次、來辦理後續的拖吊、移置、保管及拍賣事宜。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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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這個…停在停車場齁,那停進去後都一直沒有繳費、到你們可以把它拖回來要多久?
停:以目前來說,如果停在停車場、且沒有繳費,四十五天拖走,三十天的停車時間、通知十五天,共四十五天。
柯:那…你滿意嗎?停進去、從頭到尾沒有繳費,要等到四十五天喔?
停:報告市長,因為路外停車場,它的月票就是三十天,那我們也考量到路邊停車的部分要讓民眾…因為有一些民眾他可能出國旅遊、出差等等。
柯:不是啦,常常你們講得興高采烈、自以為很厲害,我聽了「哇,這麼低路(台語),還一直搞」。
旁:跟市長報告,我想這案子、我們當時候在跟議會審議的過程當中,議員也提到說「那我們先這樣執行,如果未來覺得還有精進空間,再回到議會討論」,那無論如何,因為法訂有三十天的期限、然後我們通知十五天,所以的的確確我們現在可以做、且能執行。
那也同成果上來看到,從整個七月十幾萬到現在降到三萬,至少說民眾他會怕,那貼了一百張代表有四成的車會移掉,那其實達到的目的、告訴民眾的就是說「在台北市不能久停又不繳費」。
柯:第一點,你在那貼喔,好像是…因為我那天有去看,路邊那個機車、腳踏車就給它貼著,如果在貼的過程當中被撕掉,要不要重算?
旁:剛提到就是說如果撕掉,我們還是有記錄啊,所以我們照樣拖,所以剛剛在簡報當中也提到說「你撕你的、我拖我的」,因為你就是沒有繳費且駛離現場,我們當然有記錄,在這整個過程當中,我們都確實知道你有欠多少錢,我們都知道的。
柯:哇嘎哩共,不管是路邊停車、路外停車,他欠錢、比方說他兩天、三天幾天沒有繳錢,應該啟動一個處罰的…怎麼會一定要等到三十天才…這我想不通,這個怎麼管理這麼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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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沒有,跟市長報告,其實每一張停車費沒有繳就是至少三百元的罰單、一定會罰,我們現在只是講說,車停著不動,以前我們是沒有辦法、只能按法律程序慢慢…現在按這個程序去做、比較省時間,至少議會願意給我們一把刀,砍下去四十五天可以解決。
那我們最主要告訴民眾說「在台北市停車要守規矩、要繳費、不能停太久,真的停很久到路外去」,路邊的外,要能收款,路邊主要是****(聽不懂),所以這個部分的話,我們每一個停車格,它的每一個情況實際上我們是能掌握的。
旁:市長,那個久停車在過去它的停車欠費,我們還是按照規定去處理、去追討,那我們現在訂的這個新的自治條例,主要是說,以前我們沒有辦法把車輛移走、把這個停車空間空出來,那這次修法後,我們就可以依法把該車輛移走、移到保管場、空出這個停車格讓
其他人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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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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