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30北市交通會報柯文哲影片逐字稿4作者/來源:pishain/PTT
討論主題:久停車專案執行成果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laZvFNEgxM
閱讀本文前以下有幾點告知
1.非要全盤護航柯文哲,但起碼給他一個平等檢視的機會
2.聽不出來的地方會忽略
3.明顯贅詞,在不影響語意表達時會忽略,不惡意刪減字
4.發文前已校稿,如還是有誤的地方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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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哇嘎哩共,自治條例是自治條例,我每次說「用行政命令可以解決的就不用自治條例了」,所以我問你,假設現在是要四十五天,那我的行政命令可以…要縮短,那我的行政命令多久可以扣留?
旁:報告市長會更久,現在自治法是三十加十五等於四十五。
秘:那個四十五天,我這樣講,以前是不能做的,規定是我如果車停在那裡,你只能跟我催繳,那個催繳一次至少要三十天、車子也不能動,那現在我們看了問題這樣不行,所以說好我還是三十天,那三十天以後我就把你拖走,是這樣子,所以市長在意說那三十天會不會再縮短…
柯:不是啦,等等,不是不是,我的意思是這樣,欠錢的就用欠錢的處理方式,欠錢為什麼不能把你拖到保管的地方去?不然你翻哪一條法律給我看有說不行的?你停在那裡就不要欠錢嘛,你欠錢我不可以把你拖到保管場去喔?有這條規定說不可以?你翻給我看。
秘:沒有這個規定。
柯:那對啊。
秘:當時欠錢的時候也不能拖吊。
柯:我就問你嘛,誰講的?
秘:那是規定比方我欠你錢,要有程序以後才可以去做處理這個事。
柯:用行政命令寫一下好不好?欠錢就移到保管場保管。
停:跟市長報告,以往欠錢就是,當停車費沒有繳之後、我們就會開罰單出來、開完罰單之後催繳、催繳之後我們會做歸戶,三百塊以上我們就移送行政執行署,事實上移送行政執行署之後我們還有專案,只要這個車子是被列管的、我一開單後就馬上知道他在哪裡、我可以通知行政執行署,但是那個金額、沒有幾萬塊執行署也不一定會來,所以我們現在這個方法如果說不滿意…但事實上是比以前快的,至少他一欠的話,我不用拖這麼多程序,剛剛講到是一百八十天、現在至少是四十五天,這是我們最主要達到去做比較的。
秘:市長在意說那個四十五天可不可以變成五天、幾天,那就牽涉到說你欠錢的那個程序到底要走多久,這個是因為你去催繳的時候大概就三十天、貼標紙十五天,所以說你那個程序要走完,如果要縮短,行政命令可不可以違反法規?這是一個問題,因為法規上你要催繳至少就要三十天了,那貼標誌公告是十五天,剛剛市長問說你公告了之後把它撕掉算不算?算,因為你去公告的時候就有照相了、有列冊,所以說雖然車主、其他人或風把它吹掉,我只要十五天到,我還是照規定把它走完。
那對這個測試來講,以前我通通不能做這個事,那其實停管處在前幾年,議會報說要修這個法律、大家都沒有通過,那這次到去年年底的時候大家就有共識、但是沒有過,那這次議會送、很快就過了,七月一號就實施了,所以對全台灣省來講,只有台北市你如果跟我講,超過三十天我就把你拖走了,其他縣市都還沒有這個辦法,大概是這樣。
那對整個催繳、或是不繳的話,我覺得這個作用是已經有了,那剛剛市長只是說可不可以再縮短?例如說你欠我兩天我就把你拖走,那這個東西因為跟金額有關係、跟法規有關係,這恐怕你還要去研究一下,比方如果說錢有達到一個程度的話,你是不是十五天就可以啟動拖吊了?這樣處理這個案子我是覺得邏輯上比較…
副秘:我再講一下第五頁,剛剛秘書長有講,我是覺得也許有可能…翻一下簡報第五頁,就是自治條例現在的規範,第三條是三十天久停的定義,這個沒有什麼要講,可是第六條是說你要移置之前要張貼、且限期十五天,如果沒有駛離、也無繳清的話就執行移置。
第三條跟第六條一起執行,意思是說,他已經停了十五天了,你就先預告「你到三十天的那一天,你沒有繳清、且繼續停在這裡的話,我第三十一天就來拖吊」,就類似這樣,那你這樣子整個時間就會從四十五天變成三十天,就是同步執行,你就預告說你已經停了十五天了、且沒有繳,那我們就去貼,如果再累積三十天、且還是沒繳的話,我第三十一天就來拖吊,這樣子,是不是研究一下可不可行。
柯:哇嘎哩共,我對這個國家最不滿意的地方就在這裡,我感覺這個國家好像很無力、很無力,所以我們要重建一個法治的國家,哪有人可以把車停在路邊、也不繳錢、還可以停四十五天?哇這個…無法無天欸,現在好像是你在怕他欸奇怪?你不繳錢就不要停在那裡,停車子可以停四十五天不繳錢那我才可以把你拖走,天啊…奇怪犯法的比我們守法的還大,Idon'tlikeit。
我一直無法理解,曾幾何時整個國家變得這麼軟弱無力?完全沒有辦法執法,不只你們啦、很多那個遊行抗爭也是一樣,奇怪…躺馬路就躺馬路?我還記得去年那個一例一休佔領、癱瘓整個交通,哇哪有這樣?遊行就遊行、把整個台北市交通癱瘓,那我們也沒有辦法,就驅離了。
政府不可以這麼沒有力量,老實講,你停車停在路邊四十五天不繳錢,那我只能四十五天才能把它移走?哇…你認為咧?What'syourcomment?
停:我的comment是這樣,不是講之前,就講現在、七月開始施行到現在已經拖了七十八台,我們要宣示說「你不能欠錢、又佔著位置」,那如果這時間上、議會當時候在審法規的時候說「我們先執行看看,如果覺得這樣還有空間那我們再往下壓」,就是可以再做個調整。
那四十五天的時間的部分,事實上在執行過程當中如果遇到牌照預檢車輛,那一種就不用等四十五天,我們一發現馬上就會拖,這裡面有一些車輛是這樣的,那我想,市長對我們期許這一塊還有精進空間,我還是要表達說「以前是沒辦法動的」,現在至少我有一把刀可以砍。
柯:哇嘎哩共,如果有行政裁量權,用這個方法、四天就貼了,四天貼了、再十五天拖走,就這樣。
法規是看你怎麼解釋,沒有啦,那是說久停嘛,你十五天就開始給他預警嘛。
交:議會在審的時候,其實對這個幾天,的確很多議員有不同的意見,後來是說那我們就先走、然後看執行一段時間後還有沒有可以更精進的方面,可以再做修正。
柯:唉,好啦算了,哇嘎哩共,要再講下去我就開始脾氣不好了,我每天都在失言…
我要講的是什麼,我很討厭一個國家完全沒有辦法執行命令,你自己停車停在路邊、又不繳錢,我還要等你四十五天喔?天啊這…哇…實在是可憐,這個國家怎麼變成這樣?
我認為是這樣啦,價值,我要跟你講的就是說「你認為很好,我認為很爛」,你認為四十五天拖走是偉大的成就、我認為是很爛的成就,就這樣,我只是要讓你知道而已。
我認為我要改它、那我意思是說我也不要再動法律,我就直接、自己解釋法律,阿你要是不敢叫人寫公文,來我再幫你簽,以後就十五天給它貼上去、再十五天就拖走,我還等它四十五天?等一個月我都覺得太久。
副秘:有沒有違反法律其實是可以請法務局的來,看那個文字我是看不出來有違反法律。
秘:回去把那個催繳****(聽不懂),這個問題就解決了,那要去解決那個問題、剛市長講的沒有錯,你如果要就請人修、如副秘講的,你要注意你的條文是未結清,那催繳的時候,是不是第十五天就可以催繳?你如果沒有換成那個動作,你在法令上還是會有瑕疵,人家還會有話講,但是如果你去聽議會講,其實那個三十天,我在開會的時候我很注意,議員有很多意見,上次那次,大家排出來是因為你催繳大概也要那個日期、才這樣決定,那市長的意思很清楚,就是你可不可以把它縮短?那如果縮短的話不用修正法規就去做、如果要修正法規那就趕快去修。
柯:唉,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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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聽不出來的地方會忽略
3.明顯贅詞,在不影響語意表達時會忽略,不惡意刪減字
4.發文前已校稿,如還是有誤的地方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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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哇嘎哩共,自治條例是自治條例,我每次說「用行政命令可以解決的就不用自治條例了」,所以我問你,假設現在是要四十五天,那我的行政命令可以…要縮短,那我的行政命令多久可以扣留?
旁:報告市長會更久,現在自治法是三十加十五等於四十五。
秘:那個四十五天,我這樣講,以前是不能做的,規定是我如果車停在那裡,你只能跟我催繳,那個催繳一次至少要三十天、車子也不能動,那現在我們看了問題這樣不行,所以說好我還是三十天,那三十天以後我就把你拖走,是這樣子,所以市長在意說那三十天會不會再縮短…
柯:不是啦,等等,不是不是,我的意思是這樣,欠錢的就用欠錢的處理方式,欠錢為什麼不能把你拖到保管的地方去?不然你翻哪一條法律給我看有說不行的?你停在那裡就不要欠錢嘛,你欠錢我不可以把你拖到保管場去喔?有這條規定說不可以?你翻給我看。
秘:沒有這個規定。
柯:那對啊。
秘:當時欠錢的時候也不能拖吊。
柯:我就問你嘛,誰講的?
秘:那是規定比方我欠你錢,要有程序以後才可以去做處理這個事。
柯:用行政命令寫一下好不好?欠錢就移到保管場保管。
停:跟市長報告,以往欠錢就是,當停車費沒有繳之後、我們就會開罰單出來、開完罰單之後催繳、催繳之後我們會做歸戶,三百塊以上我們就移送行政執行署,事實上移送行政執行署之後我們還有專案,只要這個車子是被列管的、我一開單後就馬上知道他在哪裡、我可以通知行政執行署,但是那個金額、沒有幾萬塊執行署也不一定會來,所以我們現在這個方法如果說不滿意…但事實上是比以前快的,至少他一欠的話,我不用拖這麼多程序,剛剛講到是一百八十天、現在至少是四十五天,這是我們最主要達到去做比較的。
秘:市長在意說那個四十五天可不可以變成五天、幾天,那就牽涉到說你欠錢的那個程序到底要走多久,這個是因為你去催繳的時候大概就三十天、貼標紙十五天,所以說你那個程序要走完,如果要縮短,行政命令可不可以違反法規?這是一個問題,因為法規上你要催繳至少就要三十天了,那貼標誌公告是十五天,剛剛市長問說你公告了之後把它撕掉算不算?算,因為你去公告的時候就有照相了、有列冊,所以說雖然車主、其他人或風把它吹掉,我只要十五天到,我還是照規定把它走完。
那對這個測試來講,以前我通通不能做這個事,那其實停管處在前幾年,議會報說要修這個法律、大家都沒有通過,那這次到去年年底的時候大家就有共識、但是沒有過,那這次議會送、很快就過了,七月一號就實施了,所以對全台灣省來講,只有台北市你如果跟我講,超過三十天我就把你拖走了,其他縣市都還沒有這個辦法,大概是這樣。
那對整個催繳、或是不繳的話,我覺得這個作用是已經有了,那剛剛市長只是說可不可以再縮短?例如說你欠我兩天我就把你拖走,那這個東西因為跟金額有關係、跟法規有關係,這恐怕你還要去研究一下,比方如果說錢有達到一個程度的話,你是不是十五天就可以啟動拖吊了?這樣處理這個案子我是覺得邏輯上比較…
副秘:我再講一下第五頁,剛剛秘書長有講,我是覺得也許有可能…翻一下簡報第五頁,就是自治條例現在的規範,第三條是三十天久停的定義,這個沒有什麼要講,可是第六條是說你要移置之前要張貼、且限期十五天,如果沒有駛離、也無繳清的話就執行移置。
第三條跟第六條一起執行,意思是說,他已經停了十五天了,你就先預告「你到三十天的那一天,你沒有繳清、且繼續停在這裡的話,我第三十一天就來拖吊」,就類似這樣,那你這樣子整個時間就會從四十五天變成三十天,就是同步執行,你就預告說你已經停了十五天了、且沒有繳,那我們就去貼,如果再累積三十天、且還是沒繳的話,我第三十一天就來拖吊,這樣子,是不是研究一下可不可行。
柯:哇嘎哩共,我對這個國家最不滿意的地方就在這裡,我感覺這個國家好像很無力、很無力,所以我們要重建一個法治的國家,哪有人可以把車停在路邊、也不繳錢、還可以停四十五天?哇這個…無法無天欸,現在好像是你在怕他欸奇怪?你不繳錢就不要停在那裡,停車子可以停四十五天不繳錢那我才可以把你拖走,天啊…奇怪犯法的比我們守法的還大,Idon'tlikeit。
我一直無法理解,曾幾何時整個國家變得這麼軟弱無力?完全沒有辦法執法,不只你們啦、很多那個遊行抗爭也是一樣,奇怪…躺馬路就躺馬路?我還記得去年那個一例一休佔領、癱瘓整個交通,哇哪有這樣?遊行就遊行、把整個台北市交通癱瘓,那我們也沒有辦法,就驅離了。
政府不可以這麼沒有力量,老實講,你停車停在路邊四十五天不繳錢,那我只能四十五天才能把它移走?哇…你認為咧?What'syourcomment?
停:我的comment是這樣,不是講之前,就講現在、七月開始施行到現在已經拖了七十八台,我們要宣示說「你不能欠錢、又佔著位置」,那如果這時間上、議會當時候在審法規的時候說「我們先執行看看,如果覺得這樣還有空間那我們再往下壓」,就是可以再做個調整。
那四十五天的時間的部分,事實上在執行過程當中如果遇到牌照預檢車輛,那一種就不用等四十五天,我們一發現馬上就會拖,這裡面有一些車輛是這樣的,那我想,市長對我們期許這一塊還有精進空間,我還是要表達說「以前是沒辦法動的」,現在至少我有一把刀可以砍。
柯:哇嘎哩共,如果有行政裁量權,用這個方法、四天就貼了,四天貼了、再十五天拖走,就這樣。
法規是看你怎麼解釋,沒有啦,那是說久停嘛,你十五天就開始給他預警嘛。
交:議會在審的時候,其實對這個幾天,的確很多議員有不同的意見,後來是說那我們就先走、然後看執行一段時間後還有沒有可以更精進的方面,可以再做修正。
柯:唉,好啦算了,哇嘎哩共,要再講下去我就開始脾氣不好了,我每天都在失言…
我要講的是什麼,我很討厭一個國家完全沒有辦法執行命令,你自己停車停在路邊、又不繳錢,我還要等你四十五天喔?天啊這…哇…實在是可憐,這個國家怎麼變成這樣?
我認為是這樣啦,價值,我要跟你講的就是說「你認為很好,我認為很爛」,你認為四十五天拖走是偉大的成就、我認為是很爛的成就,就這樣,我只是要讓你知道而已。
我認為我要改它、那我意思是說我也不要再動法律,我就直接、自己解釋法律,阿你要是不敢叫人寫公文,來我再幫你簽,以後就十五天給它貼上去、再十五天就拖走,我還等它四十五天?等一個月我都覺得太久。
副秘:有沒有違反法律其實是可以請法務局的來,看那個文字我是看不出來有違反法律。
秘:回去把那個催繳****(聽不懂),這個問題就解決了,那要去解決那個問題、剛市長講的沒有錯,你如果要就請人修、如副秘講的,你要注意你的條文是未結清,那催繳的時候,是不是第十五天就可以催繳?你如果沒有換成那個動作,你在法令上還是會有瑕疵,人家還會有話講,但是如果你去聽議會講,其實那個三十天,我在開會的時候我很注意,議員有很多意見,上次那次,大家排出來是因為你催繳大概也要那個日期、才這樣決定,那市長的意思很清楚,就是你可不可以把它縮短?那如果縮短的話不用修正法規就去做、如果要修正法規那就趕快去修。
柯:唉,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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