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6日 星期三

2020.05.06 賴香伶委員《外役監條例修正》

2020.05.06 賴香伶委員《外役監條例修正》
黃署長俊棠:
第四條的修正最主要是我們要 #擴大外役監的收容,目前外役監總共可以收容 2,066人,還有400多個缺額,委員提出前案均 #受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之累犯可以列為遴挑對象,我們予以支持。
賴委員香伶:
我覺得比較在意的是什麼樣的人本來不得被遴選,但開放繳回犯罪所得等等,我覺得這個事情跟現代社會裡面我們對社會矚目案件造成的印象是有關的,所以不管是剛剛講到的幾個名人事件,真的是落入了一個印象:「大家都認為他去坐涼的外役監,然後是他的犯罪 所得到現在好像政府跟國家對他沒轍」。
所以我覺得這個條文如果列在這裡的話,一則它其實有一種情形,就是到底這種犯罪的人他的所得到時候是無所損傷,然後如果他這樣子再透過各種司法程序,即使坐幾年牢之後,這些 #犯罪所得還是沒有回歸的話,我覺得這件事情在公義上面是 #雙重的不平等,所以我覺得應該請相關部門也去理解看看這樣的作法。
我記得我在質詢的時候也提過,比如說現在 #遠航的張綱維他跟合庫貸了22億元 這件事情,我一直在追問,你用其他的法則如刑法、民航法、金融法等 #罰了他幾萬元有什麼用?他那22億元早就已經不知道飛到哪裡去作他的二次、三次處理了,所以他現在是被用詐欺、被用各種背信罪在審理當中,如果他在審理進去之後,所犯罪行是七年以下徒刑的話,那 #也許他還是有被遴選的資格,於此同時就發生了剛剛講的雙重現象,在社會觀感上面及司法問題上面追回詐欺所得或是 #造成現在勞工幾億元資遣費和退休金無可取得的情形#還要用國家的積欠工資基金去代償,這個我覺得相對來講、從經濟犯罪本身來講,他是用經濟的手段、用經濟的頭腦去取得他的不法利益!
這種人你說他心性是不是我們過去講的犯罪上面的罪大惡極?也許不是,但是他操控了這個工具跟現代社會的這種犯罪能力,使得這個罪犯本身的得利,超過過去我們所講的是在良心、觀念上面的道德性,它是其他性質的犯罪,所以我覺得在一定程度上用追回作一定程度的宣示同時啟發。
如果你們剛剛覺得這種雙重罪犯的人數本身來講並不是特別多,那你們也要很有技巧地去處理這一類犯罪以後在刑度上面的考量,或者是修正他以後相關的矯正措施,而他的 #矯正措施在哪裡?他做完之後還是一樣不法所得很難追回,這個我想是現況。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