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5日 星期一

2020.05.25 賴香伶委員《司法:工時、年度專案、檢察官助理》

2020.05.25 賴香伶委員《司法:工時、年度專案、檢察官助理》
賴香伶委員:
不管是法官、檢察官還是檢察事務官,請問他們的工時是怎麼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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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部長:
責任制,並 #沒有計算工時,案子交給檢察官,他就是要將它負責做完,而且 #沒有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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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所以他們不像行政機關每週工時有40小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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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部長:
沒有,我們都是無私地奉獻,大家就是想辦法把事情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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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在法規上有寫得這麼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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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部長:
案件收進來就要想辦法在期限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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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法規上有沒有明白地訂定週工時、加班工時和年總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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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部長:
加班費還是會給,但卻無法和檢察官的實際工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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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這就要請部長和在座長官積極爭取,去年9月才讓醫師納入勞基法,醫師也表示自己是責任制,他們在手術台上是不可能停下來休息的,但不管是休息也好,還是 #將目標納入法規 也好,#重點在於事後要給予適當之休息,要有適當的時間去回復。
很感佩周召委針對法官法提出了有關轉任,以及未來擴大建制遴聘制度的修正條文。就目前的總體案量和負荷來講,這會不會讓法官或檢察官對職業產生一定的倦怠或卻步?我相信這是個不好的狀況,所以若從制度面來檢討,我認為應該要先回歸,讓他們有 #一定的工時總量。像我們去年核給醫師的工時就是320小時,但仍訂定了間隔休息48小時的要求,這就是我認為部長可以斟酌的部分。
接著就要回歸今天的主題了,剛剛周召委也提到,目前收到的總案量在檢察官的相關案件裡分了幾類,其中新收的偵查案件數經查為48萬多件,這是107年的數字;當時地檢署檢察官的人數是1000多人,所以平均算來,每年每人是400多件,一個月就有70、80件。以這樣的案量來講,不知使用什麼機制才能 #讓案源和案量下降,或是 #讓地檢署檢察官的人數上升,您覺得應該要以哪一個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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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部長:
如果從法律面來看的話,很多入罪的就要能夠除罪化,有些刑事責任其實不須靠刑罰處罰,若能用行政規範處理掉的話,就可以減少規範處理掉的話,就會減少犯罪的案件到偵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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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案源上,你覺得可以朝行政罰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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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部長:
法律上可以來處理。如果是內部的管理或是流程上,我們可以來精進,譬如設置立案審查中心,對於一些案子把它類型化劃分出來,像醫生一樣分專科來處理,會迅速一點,而不是平均分給所有的檢察官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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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所以我看您今天寫到的人力比,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相關來做衡比的話,到目前為止完全是不符合這個規定,甚至相對來講,人力缺補好像非常多。今天談到轉任的部分,行政上到底有哪些法你覺得在行政罰就可以處理,不一定要往刑罰的方面,有沒有具體的法條你建 議其他部會應該要趕快啟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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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部長:
當然有很多,包括環保、勞工等等,有些不需要用刑事處罰,用主管機關的行政處罰更快、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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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但是現在國人期待司法真的還給公正,包括像過去勞工的案件,很多重大職業災害的部分都希望透過刑罰的方式,讓這些雇主或是大的營造公司能夠重視工安,當然案量不多,但是它的重點目的是清晰的。
有些可能是不太需要的,我們來看一些小的、微罪的事情,這是發生在2019年的一個小案子,同學們買了乳品放在宿舍的冰箱裡面,有優酪乳、冰淇淋等等,結果有人誤食,吃錯人家的飲品,以致於整個小案子在警方移送檢察官調查之後,還啟動檢驗DNA 的方式來看是誰偷喝了誰的,整個案件小小一罐優酪乳大概是23塊錢,而DNA檢驗好像花了6000、7000塊錢。
刑事上,確實大家有告訴的權利,可是什麼情況下,檢察官可以有權責或是裁量認定像這種事情就不需要做起訴的動作,也不要做後續的鑑定,您覺得有沒有相關權責的修法或是內部規章可以處理,避免這些事情造成很多資源真的被誤用或濫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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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部長:
是,我們有 #微罪不舉 這樣的制度,#檢察官可以對小案子做職權不起訴處分,而且也可以用 #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也可以附帶條件,所以有很多的處理方式,儘量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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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確實,所以您這個報告裡面寫到的 #立案審查中心 也好,試行 #調解中心 也好,是不是可以一定程度讓剛剛講這些小案或是根本就不太需要進入訴訟程序的案子,可以在前端就處理,您這兩個構想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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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部長: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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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效益上如何?因為看起來有減少3成,所以效益上已經達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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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部長:
對,因為我們剛實施立案審查中心沒多久,而且從大的六都的8個地檢署先開始實施,讓檢察官收的案量沒有那麼大,可以集中心力在比較繁雜的案子,比較簡單例行化的案子就交由這些主任檢察官帶領的檢察事務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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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所以是讓比較高階的長官們下來在立案審查中心可以先行做一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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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部長:
是,我們對人力做有效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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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接下來,有一個程序上的部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告訴人一告再告,檢察官也認為這個不需要處理等等,但是這個告訴人有權利可以到法院去聲請再議之後 ,法官如果認為交付審判就成為公訴程序,像這樣的案源能不能在後端的時候就不再進行檢察官的程序,而變成自訴的部分,這是我們想提出來就教的,在修法上,您覺得這個方向、這樣的設計機制有沒有道理?適不適合做一定程度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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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部長:
除了告訴以外,他可以直接向法院自訴,這是他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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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當然,但前提是他可能在前面的時候,在地檢相關都認為犯罪的嫌疑不足,不太需要做一定的告訴、起訴,就緩起訴或是停止了,可是當事人有權利去聲請再議,然後法官就認為要交付審判,這樣的程序,到後端如果改為是自訴,您覺得是不是比較合理?在修法上有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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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部長:
如果已經處理到這個階段,再從自訴又開始也是浪費司法資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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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所以程序上您覺得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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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部長:
等於重複一而再、再而三地經過檢察官或法官重複審判是不需要的,我想交付審判就是由法官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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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當然。交付審判之後,這個告訴人就可以當原告,不需要變成公訴的方式,就變成自訴的程序,有必要的話,是不是請您研究一下,因為整體上還是在處理訟源的問題、案量的問題及濫訴的問題,甚至檢察官都認為這不需要起訴,已經駁回了,當事人還是一而再、再而三。
所以我覺得有些在司法正義上,也許要 #倒過來從司法機關自己來做資源或程序上的改革
最後,現在還有一些是 #從行政單位大量移送,透過 #年度的專案,包括 #青春專案,你也曉得我過去常常在處理青春專案,只要暑假就開始進行,#安居專案 也是,大概就是一些警察機關會做的專案。
通常這些專案的目的就會移送大量案件到地檢去,造成很多人為了業績、為了績效、為了記點而大量移送,但移送是不是有必要,您跟警政單位之間有沒有檢討過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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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部長:
其實專案都是已經構成犯罪的,平常就應該要處理,不一定要等到一個時間點再用實施專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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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但他們每年都有專案,包括每年的青春專案、安居專案、斬手專案等這些專案最後都會有相當的案源移送到地檢去,我想這要跟檢察機關特別研議一下,到底現在是誰在主導辦案?
#是檢察官有權力去針對大案精緻辦案#還是每年都要應付警察局送來的這些小案,甚至有些只是為了績效,送了一些根本就不值得辦的案子,但我覺得法務部還是要從源頭上面來做一些管制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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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部長: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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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最後一個小的建議,整體上,周召委今天提到修法官法的部分,我們是全力支持,但有沒有可能像上次提到法官助理的部分,會不會有「#檢察官助理」這個職務或是這樣的編制,儘量讓你們總體辦案上面的人力及專業度,以及培育相關的人員來講,是不是會比較到位?請部長可以研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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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部長:
謝謝,在增聘檢察官助理部分,當然樂觀其成,不過我們現在有檢察事務官及書記官,要不要額外再設檢察官助理,如果人事總處同意的話,對我們來講,也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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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比較是分工上面的處理,我想檢察事務官能夠轉任為檢察官的話,表示他已經在專業上及資格上是不錯的,但是助理部分,我相信還是有很多事務需要人力協助,請部裡面研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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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部長:
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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