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7 賴香伶委員《司法精神病院》
賴香伶委員:
今天要審查幾項刑事相關的法規, 特別是月初時我們看到 #嘉義殺警案 造成了社會的震撼,對於這樣的精神疾患被告,他在一審是無罪的,讓社會多數認為這樣的精神疾患在犯罪之後好像沒有什麼法律可以來處理。
之前在5月6日我在此也曾質詢過法務部跟衛福部,#當時兩位部長都聲稱我們要儘快籌設司法精神病院,我想這樣的決心,對照今天鍾委員的版本,我認為有相同的問題一直未解,到底我們要有一個適當安置的處所或是有一個司法精神病院,我不確定兩個部會就共識的部分目前進行的狀況是如何?
所以我想先就教之前的部分,現在衛福部次長及法務部次長都在,請問兩部最近針對司法精神病院何時有開會討論過?目前的進度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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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麗瓊次長:
當初兩位部長有這樣的共識,所以目前的進度是我們上個禮拜才跟我們部長作了一個專業性的報告,包括成立一個司法精神病院,裡面的編制及適當的場所可能會在哪裡等等,基本上,我們會針對專業人力、戒護人力等等,兩個單位看看要如何合作,而我們部裡會先作內部的討論,然後再與法務部作進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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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所以主責還是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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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麗瓊次長:
沒有,兩個單位各自有主責的部分,像專業的部分我們就針對能夠處理的我們就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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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法務部的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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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碧仲次長:
國家是共同的,我們絕對不會去區分這是衛福部主責或是法務部主責,就是共同主責,所以5月28日由法務部陳政務次長主持,也會同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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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5月28日是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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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碧仲次長:
對,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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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會召開共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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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碧仲次長:
就這個議題我們會積極的來進行,因為兩部已經有高度的共識,所以接下來就是一些技術上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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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所以會往專責精神病院來籌設,還是會跟其他體系包括社區聯防等等做一個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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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碧仲次長:
如果委員對於這方面有很多寶貴意見,就請委員提出來,可以在召開的會議裡一併審議。
蔡碧仲次長:
這個在大院的委員會開會的一天之後,我們馬上就已經召開刑法研修會,現在已經研修了,未來對於期程的部分,比如說五年之後,就是像剛剛委員所指教的,#他沒有好就不可能放他出去,#遞延的次數是不設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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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確實有修正版本的規劃?只是還沒有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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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碧仲次長:
有,已經有了,因為是循這個程序,研修會擬定之後會送行政院,甚至要跟司法院會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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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本來今天的議程是有排審刑法第八十七條的部分,如果今天沒有審查到這個部分,而確實法務部或司法院會銜後會有一個新的版本,我覺得這樣也是比較完整的。
為什麼要這樣提?就先回到今天鍾委員特別在你們相關條文還沒有出來之前他提出要新增的條文,我看了一下司法院跟法務部的意見,你們兩邊對此的意見又不甚相同。
以法務部來講是「應值贊同」,但是司法院覺得跟現有的一些保安處分或羈押部分好像有一些扞格,您是不是覺得在現有的機制裡,如果加上司法精神病院的設置或暫時安置處分這件事情,在現有相關刑事訴訟或是保安處分裡會有難以執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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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麗霞副秘書長:
本院認為整個 #社會安全防護網的漏洞,目前在 #司法院主責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我們要補的是有關判決後確定前這一塊,這一塊其實今天原本安排要審議召委 提出的修正案裡是有的,是第三百零一條,刑事訴訟法主責的大概是這一塊。
另外一個安全網 的防護漏洞是在於 #五年之後能不能延長的部分,這個部分因為涉及到實體法,也就是剛才委員關心的第八十七條的部分,這個部分如果主責機關的法務部有修法的話,我們刑事訴訟法也要作相關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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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配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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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麗霞副秘書長:
對,所以那邊要先出來,我們這邊的程序上就會作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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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所以應該先修第八十七條,再修正第三百零一條,對不對?之後才是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鍾委員提出的補充性條文,才能夠讓整個體制裡的每一個環節的漏洞被補起來,你們的意思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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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麗霞副秘書長:
報告委員,鍾委員所提修正案要新增暫時安置的機制,本院今天報告的時候也有 表達三個意見,我們認為要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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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暫時保留嘛!我看你們的意思是要暫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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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麗霞副秘書長: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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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所以我們來看一下,對於 #暫時安置處分,剛剛蔡次長也提到是不是有更好的見解,我想大家都希望把程序中 ── #不管是審訊階段或是在看守所的相關階段,發現可能符合第十九條心神狀況有異的被告可以及時給予治療或是預防再犯,對於這兩個軸線,大家的觀點與想法是不同的體系。
所以回到 #暫時安置處分 來看,如果看守所或醫療機構來承接的叫做暫時安置處分的話,整個出發點跟目的性是不同的。
但如果暫時安置處所是指 #醫療機構、醫療體系,那可能就是界定為 #預防他發病狀況或是降低他身心異常的狀況,所以這兩個還是要請你們去釐清。
最後還是回歸到大家對於這次發生殺警案之後的狀況,我也不曉得鄭姓嫌犯目前治療的狀況,請問你們有沒有具體掌握他個人的醫治狀況?因為他之前是停藥嘛!這一次之後是在醫治之中,還是就只是羈押而沒有任何的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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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碧仲次長:
以目前來講,檢察官有上訴,也提抗告了,二審法院也支持,所以把被告羈押在監,鄭姓嫌犯在監時如果有精神狀況的話,依照現有監獄行刑的機制,我們應該會盡目前可以做的、可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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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委員:
這就是今天談暫時安置處分的精神所在,不管在哪一個階段發現他的狀況,即使目前看起來是精神狀態穩定的,但是法官、檢察官等相關司法人員 #有沒有精神醫療的專業,可以來判斷此時的鄭姓嫌犯在 #羈押中需不需要去做治療?#該不該送到哪個體系再做第二次的處遇?
我相信現在的司法人員都沒有這樣的專業訓練,所以5月6日我的質詢裡已經很清楚講到,在整個體系裡,不管是從社安網到司法偵審階段之後再鑑定送司法精神機構,這整個 #一條龍裡面少了相關的專業者。
所以我建議法務部或衛福部,在你們設置司法精神處遇體系的專案會議裡,把這幾個環節、必須的人力、專業以及一定的預算能夠整個規劃到位,之後再提出你們的修法版本,讓各委員的專業性跟預防的目的可以確定,不然我們每次在這個地方審查法案就好像只是在補一個洞,但是另外的地方可能還是沒有被大家檢視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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